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使用普通预拌砂浆相关计价定额方法的通知
(苏建函价〔2009〕382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苏经贸环资〔2008〕212号),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现对建设工程使用普通预拌砂浆时相关计价定额方法进行调整(试行)。具体如下:
一、建设工程使用普通预拌砂浆,可按现行计价表中现拌砂浆相应定额子目进行套用和换算,并按以下办法对人工工日、材料、机械台班进行调整:
1、使用湿拌砂浆:扣除人工0.45工日/立方米(指砂浆用量);将现拌砂浆换算成湿拌砂浆;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拌和机台班。
2、使用散装干拌(混)砂浆:扣除人工0.30工日/立方米(指砂浆用量);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合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计算,编制标底(预算)时,应将每m3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混)砂浆1.75吨及水0.29吨;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拌和机台班,另增加电费2.15度/立方米(指砂浆用量),该电费计入其他机械费中。
3、使用袋装干拌(混)砂浆:扣除人工0.20工日/立方米(指砂浆用量);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计算,编制标底(预算)时,应将每1立方米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混)砂浆1.75吨及水0.29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