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引进汽车项目
(九)集聚发展。新建整车及零部件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和目录,省、市汽车产业规划和有关规定,且原则上项目必须进入汽车产业园。对进入汽车产业园建设的项目,各地应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并根据产业链现状、投资强度和技术先进性给予一定的土地价格、税费缴纳、资助资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确实不能进入园区、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经市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十)加强招商引资。汽车产业招商引资工作的重点为:国际品牌的乘用车及先进适用的专用车;世界500强或具有国际领先技术的汽车零部件、汽车电子生产企业;汽车设计、研发平台,检验检测、咨询机构,大型汽车贸易、物流、会展、金融企业,汽车教育培训机构等服务性项目。
(十一)限制引进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引进农用车、轻型卡车、普通改装车、低档专用车项目;污染较大和简单机加工零部件项目;被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限制类的产品项目。
(十二)有序招商。各区、县(市)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要树立全局观念,开展有序招商。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汽车及相关项目的投资协议应报市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备案。
(十三)开展项目综合评估。汽车产业园内用地在90亩(含)以上的项目,必须由市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包括项目的产业类型、产业技术、项目总投资、投资进度、项目分期建设情况等内容的项目综合评估,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的要求,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同时,要结合项目推进进度和投入生产要求,实行分期供地,确保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招商部门应根据上述要求,与项目单位签订《汽车项目发展协议》,约定项目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与相应责任,作为项目跟踪管理的依据。
(十四)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审查。严禁建设国家、省、市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
六、推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
(十五)健全组织,落实责任。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由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牵头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推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