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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纲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纲要》的通知
(苏建城〔2009〕175号)


各省辖市城管(市容)局,苏州市市容市政局,无锡市市政公用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指导各地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工作,促进全省环境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我厅在征求各省辖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2002年制定的《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纲要》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对规划编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和保障,也是评价与考核城市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环卫专业规划编制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全面掌握《纲要》内容。各级环卫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将环卫专业规划的内容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并在制定城市详细规划时作出具体安排。

  二、加强研究,明确并落实规划编制目标。各地要按照《纲要》的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分析研究城乡一体化发展需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对已经编制环卫专业规划的城市,可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作相应修编。尚未编制环卫专业规划的城市,要尽快启动规划编制工作。各地环卫专业规划必须在2010年年底前编制完成。

  三、规范程序,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各地要按照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发展以及环卫信息化建设等要求,全面落实环卫专业规划的分级指导与评审制度。省辖市环卫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县(市)的指导。省辖市的环卫专业规划须报送省建设厅组织评审并修改完善后,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市)的环卫专业规划须报送省辖市环卫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修改完善后,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附件: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纲要

  二○○九年六月九日

  附件
  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纲要

第一部分  文本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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