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安养中心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9〕148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闽政文〔2008〕56号文批准,决定征收黄厝村的土地58054.795平方米,作为厦门安养中心建设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被征收单位
| 征收实施单位
|
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 厦门安养中心
| 机关团体用地
| 58054.795
| 黄厝社区居委会
| 滨海街道办事处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9〕200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179号文和厦府办〔2005〕213号文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