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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盐城市及其有关区县医疗保险卡(IC卡)收费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盐城市及其有关区县医疗保险卡(IC卡)收费问题的批复
(苏价费[2009]190号、苏财综[2009]33号)


盐城市物价局、财政局:

  《关于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中心医疗保险卡(IC卡)工本费的请示》(盐市价[2009]11号、盐财综[2009]5号)、《关于医疗保险卡(IC卡)工本费的请示》(盐市价[2008]45号、盐财综[2008]29号)均悉。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鉴于你两局对市医疗保险基金中心执行医疗保险卡试行标准一年的成本审核,经研究,同意将苏价费[2007]362号、苏财综[2007]87号文件批准的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中心发放的医疗保险卡(IC卡)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即按照每卡10元收取工本费。其余各区县发放的医疗保险卡(IC卡)暂按10元/卡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前由所在区、县物价局重新审核收支成本后,委托所在区、县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发文批准正式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今后,各市、县(市)按照国家或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发放医疗保险卡(IC卡),可以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工本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所有市(区)、县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者、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等社会弱势群体,均要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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