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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苏价费[2009]187号)


各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针对民办中小学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民办中小学教育迅速发展,对缓解义务教育阶段升学压力,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减轻财政经费负担,深化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有些民办中小学存在着运行成本较高,债务负担过重,收费标准不合理等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势必影响民办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价格部门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出发,高度重视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要把规范收费管理、扶持民办中小学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依法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

  各地要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切实规范现有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学校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不得跨学期预收费,不得只收费不开票或多收费少开票。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学校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资金,应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严禁学校将捐资助学资金与学生入学和升学挂钩。

  三、全面清理涉及民办中小学的收费

  各地要结合国家和省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对涉及民办中小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凡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坚决取消;凡地方擅自出台的收费项目,坚决取缔。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要全面落实民办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政策,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宽松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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