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充分发挥旅行社在旅游产业中的龙头带动作用,支持各地通过行政划拨、联合重组、相互参股、破产兼并等多种形式,组建以旅行社为龙头,涵盖行、游、住、食、购、娱旅游“六要素”于一体的大型旅行社企业集团。加大引进国际、国内大旅行社的工作力度,支持其在省内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利用大旅行社网络优势开拓市场。支持中小旅行社进社区、进旅游饭店,为城乡居民提供旅游便利服务。深化与携程网、同程网等国内重要旅游电子营运商的战略合作,为自助游、 自驾车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等网络化服务。加大旅游饭店、旅游景区、旅游演艺、旅游餐饮、旅游商品等旅游企业的整合重组力度,鼓励旅游企业强强联合和上下游一体化经营,培育综合性旅游企业集团,引进一批战略投资者和国际知名品牌。到2012年,全省要有2家以上旅游大企业进入全国知名旅游大企业行列。
六、打造“好客山东”文化旅游品牌
(一)加强“好客山东”文化旅游品牌体系建设。着力构建以“好客山东”文化旅游品牌为龙头,以城市旅游目的地旅游形象品牌为支撑,以企业旅游品牌为基础的“好客山东”文化旅游品牌体系。各城市要凝练文化特色突出、主题个性鲜明的旅游形象口号和标识。推出一批我省标志性重大旅游节庆活动品牌。在旅游经营领域培育一批知名企业品牌和服务品牌,规范旅游服务行为,提升旅游服务品质。组建“山东客栈”、“鲁菜馆”旅游企业管理集团,使之成为“好客山东”的重要载体。
(二)加大“好客山东”旅游形象品牌宣传力度。将“好客山东”纳入公益宣传,在省级主要媒体开设“好客山东”专题栏目。各地要在当地媒体设立城市旅游形象宣传版块,在重要口岸、机场、车站、码头以及公共场所设立“好客山东”系列文化旅游品牌公益广告,纳入相关市政、路政建设规划。建立城市旅游宣传相互代理机制。宣传、外经贸、外事、侨务、台办、贸促会等部门和单位,要运用各种平台和渠道开展“好客山东”旅游品牌形象宣传,在对外宣传、重大文化经贸交流活动中使用“好客山东”标识和带有“好客山东”标识的宣传品、纪念品、名片等。
(三)加强“好客山东”服务质量建设。在全省旅游行业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计划,完善旅游服务质量体系,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设。省文明办会同旅游、质监等部门出台“好客山东”服务标准,在全省服务行业组织开展“好客山东”服务竞赛活动。加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旅游公共信息、旅游咨询、旅游投诉、应急处置、紧急救援、旅游保险等公共服务体系,强化旅游企业的质量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建立旅游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等级评定、信用监督、失信惩戒和媒体披露制度。实行旅游安全准入制度,确保旅游安全。
七、优化旅游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