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支持非公有制建设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参与国有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鼓励非公有制建设企业兼并、收购、控股、参股国有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理、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土地使用、社会保障、税费减免等方面,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执行。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停产半停产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国家和省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积极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发和应用节能、节水、环保技术和产品,投资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享受相关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加大人才培养和人员培训力度。将全省非公有制建设企业经营者的培训、教育纳入各级建设部门培训教育计划。鼓励、支持大中专院校、技校和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对非公有制建设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和创业培训。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建设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员工技能和安全培训,按规定提取培训费用。
第十五条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省级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和以奖代补的方式,扩大支持比例,扶持非公有制建设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
第四章 优化发展环境
第十六条 优化政策环境。及时清理并取消不平等政策,破除一切阻碍非公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弊端,废除一切限制非公经济发展的歧视性政策,消除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的条条框框,真正为非公经济发展创造优良的政策环境。
第十七条 优化政务环境。进一步提高机关行政效能,推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试点,扩大窗口办理权限,拓宽并联审批范围,优化行政审批流程,限定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完善领导体制和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八条 优化市场环境。建立一种自强、自律、诚信、公平、公正、开放的市场机制,推行实施“悬剑”制度,建立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制度,奖惩分明,为遵纪守法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促成正当有序的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