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非公有资本注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可按规定分期到位,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出资比例、认定方式按省相关规定执行。凡依法申办的企业,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冠省、市、县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的限制。
第六条 贯彻“以创业促就业”的政策,放宽设立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限制条件,新设立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审批时取消对人员的技术岗位证书和业绩的限制条件。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选派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以挂职方式到非公有制企业锻炼和服务,挂职人员在挂职期间保留原职级。支持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具有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到非公有制企业兼职或服务,并可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八条 支持本省建筑业相关企业申领高级资质,凡需经国家审批的一级、甲级企业资质,只要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可在本省内使用申报申领资质承揽工程、承接业务。
第三章 优惠扶持政策
第九条 支持创业园区建设。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和引导作用,支持各市、县(市、区)建设各类创业园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共建共享基础设施的原则,规划好创业园(街、区),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园区功能,吸引各类人员入园创业。
第十条 促进产业集群特色县、镇(乡)、村发展。按“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协作”的原则,积极推动产业集聚,发展一批具有本地优势和特色的产业集群。省定期评定一批“建筑强县”、“建筑劳务基地”,镇、村的新农村建设示范区。引导和促进大型施工企业与建筑劳务基地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合作关系。凡省认定的产业集群特色县、镇(乡)、村,除享受省级相关扶持政策外,省级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将予以倾斜支持。
第十一条 着力培育一批骨干企业。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和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优势非公有制企业精干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对全省建筑业“50强”企业、工程监理“10强”企业,获得国家工程质量“鲁班奖”、省工程质量“黄山杯奖”的企业(含共创、参建企业),省认定的工程建设特色企业和外向型企业,在工程投标中给予加分支持,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