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时,申请人提交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是指抵押当事人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书面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确定债权数额的生效法律文书。
  第三十七条 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事实、确定时间和确定的债权数额记载于登记簿。
  第三十八条 建房前土地使用权已单独设立抵押,建房时或房屋建成后,又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的,应当先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后,登记机构予以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或房屋抵押登记。但现抵押权人出具知悉土地已经抵押的文书、并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地役权设立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先记载于供役地房屋登记簿,再记载于需役地房屋登记簿。地役权转移、变更和消灭的应在登记簿上记载。
  第四十条 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的权利人是指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对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归属存有异议,主张自己为真正权利人,或者对权利内容存在异议,认为权利内容与实际状况不符从而损害自己利益,并且有一定证据的人。
  第四十一条 权利人可以就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利内容以及其他事项与真实状况不一致的情形申请更正登记;但不得就房屋的权利归属申请更正登记。
  利害关系人可以就房屋权利归属、权利内容及其他事项与真实状况不一致的情形申请更正登记。
  第四十二条 “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记载错误,是指面积、结构等房屋自然状况错误,或者笔误、遗漏等造成的记载错误。
  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记载错误,登记机构应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30日内办理更正登记。
  应当办理更正登记,有关当事人未申请,或已申请更正但尚未办理完毕的,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其他房屋登记。
  第四十三条 房屋权利变动原因被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判决、裁决、确认、撤销、无效、解除等,相关权利人申请有关登记的,应按更正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