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项目实施监管和竣工验收工作,并协助其他监管单位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及时了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关于绩效评价的有关办法,组织开展全省贷款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市、县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绩效评价资料,确保绩效评价的准确性。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进一步完善贷款管理、制定相关政策以及安排贷款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的总结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四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项目档案库,每个项目建立档案卷,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虚报、冒领或以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资金的,或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的,或从政府承贷、担保的贷款中非法获益的,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未按本规定第八条履行相应职责,省财政厅可予以通报批评,暂停该地区新项目安排。
第四十八条 转贷银行未按本规定第九条履行相应职责,省财政厅可予以批评、暂停其本省贷款转贷业务。
第四十九条 采购公司未按本规定第十条履行相应职责,省财政厅可予以批评、暂停其本省贷款采购代理业务。
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履行相应职责,省财政厅可予以批评、暂停其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追回已支付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收取资金占用费或者违约金、停止安排贷款。
项目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偿还到期贷款或者没有纠正监督检查和审计中所发现问题的,依照财政部和我省相关规定处理,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按章处理。
第五十一条 供货商违反本规定,与项目单位、采购公司私订返款协议、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贷款资金的,省财政厅可予以批评,禁止其参与本省贷款采购业务,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财政部、商务部主管部门和贷款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