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进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工期、资金计划、项目采购、支付和工程进度、项目重大变化以及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等。
第三十三条 贷款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和总结,并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办理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处置贷款采购的设备物资。确需处置长期闲置设备物资的,项目单位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及时将处置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章 债务偿还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债务人严格遵守转贷协议,制定贷款偿还计划,保证按时足额偿还。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和当地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和我省还贷准备金管理办法设立贷款还贷准备金,专项用于项目到期不能对外偿还的贷款的垫付。
第三十七条 对一、二类贷款项目的国内配套资金,包括财政补助资金、国债资金等,应当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三十八条 转贷银行应及时向债务人发送还款通知和督促还款。各市财政局和转贷银行应当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要求,向省财政厅按时报送债务统计数据。
第三十九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债务情况,建立地方政府外债规模和风险的监测预警制度体系,加强外债科学管理,防范地方财政债务风险。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拟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或者申请破产的,应当事先征得转贷银行和省财政厅同意,必要时还应征得贷款方同意。当地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落实新的债务偿还安排。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四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规定和要求,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对项目贷款资金、配套资金的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度及项目单位经营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要求项目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