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本地区贷款统计报告、监测体系和预警制度,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九条 转贷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审查和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提供一、二类项目的风险评估报告;
(二)负责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谈判、签署工作;
(三)确认采购内容与资金申请报告批复一致;
(四)审核有关采购单据,办理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
(五)按时对外还款,并为发生拖欠的项目进行垫付;
(六)及时将项目贷款资金提取、支付以及贷款偿还和债务统计数据报送省财政厅;
(七)按照财政部规定做好项目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条 采购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债务人或经债务人委托的机构签署贷款项目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并开展采购工作;
(二)负责采购合同谈判、签约工作,并及时将签约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三)审核采购有关单据,按照财政部要求进行现场验货,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采购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办理采购合同履约等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规划书,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如实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二)及时办理贷款项目报批手续,并将有关批复情况提供给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
(三)协助采购公司开展采购工作,保证采购内容与资金申请报告批复一致;
(四)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及批复落实有关工作,包括落实项目配套资金、保证贷款采购设备物资的有效使用、按照工程进度完成项目实施等;
(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全、有效地使用贷款资金;
(六)及时提交项目半年进度报告,办理项目竣工结算和提交竣工报告,全面、真实地反映贷款项目情况;
(七)制定贷款偿还计划,按时足额偿还贷款。
第三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依据公布的贷款信息,按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对拟利用贷款的项目实行分类分级评审:一类项目、全省打捆项目和省直部门二类项目由省财政厅负责评审;各市、县二类项目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评审;三类项目由转贷银行负责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