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金〔2009〕44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明确贷款工作各有关机构的职责,建立健全贷款监督管理机制,提高贷款资金使用质量和效益,根据
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安徽省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四日
安徽省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管理,明确各有关机构职责,建立健全贷款监督管理机制,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财政厅是省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对外国政府贷款的借、用、还实施全过程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筹措,规模适度,投向合理,效益优先,分类管理,按期偿还。
第四条 贷款的申请、审核、签约、转贷、使用、偿还等相关活动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贷款项目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项目由省财政厅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此类项目应属于公共财政领域、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投入。
二类项目由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财政厅提供还款保证。此类项目应属于公共财政领域、经济效益较好、具备贷款偿还能力的项目。
三类项目由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财政厅不提供还款保证。此类项目原则上不限于公共财政领域,但应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体现制度或技术创新,且具备充分的贷款偿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