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部门针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涉及商务问题的,由采购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涉及项目技术和使用问题的,由技术或使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需要提交项目评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的,采购部门应召集评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
如需要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采购部门应及时将质疑的情况及处理意见向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汇报。
采购部门对质疑供应商的书面答复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通知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质疑的,可以依事前委托协议约定及项目实际情况,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答复。
第二十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有权部门(受理针对国税系统采购行为投诉的有权部门为财政部)提出投诉,对于投诉的处理依照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供应商质疑、投诉的,采购人应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审批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形成书面报告,并逐级报送至省局。
第六章 采购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采购领导小组审定中标(成交)结果后,采购部门应及时制作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同时将采购结果通知其他未中标(成交)供应商。供应商应及时填写送达回证并回复采购人。
其中,对于采购人自行组织的招标项目,应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原公告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
第二十三条 采购部门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四条 对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采购项目,采购部门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按照合同约定将其转为履约保证金。对于其他收取保证金的采购项目,应按采购文件约定办理保证金的结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 采购部门组织资产实物管理部门、需求单位和技术部门依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必要时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第二十六条 需求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及项目验收报告办理项目付款审批手续。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支付合同款项,并做好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