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提高县(市、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县(市、区)政府领导要带头学法。建立健全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各部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每年至少安排12次常务会议学习法律和相关知识。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负责法律知识的介绍学习,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前置审查。县(市、区)政府每年要举办4次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安排2次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增加法律知识在公务员应知应会考试中的比重,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依据;对行政执法人员集中培训教育每年不低于一次,并将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作为行政执法机构绩效考核和行政执法人员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加强政府法制信息和宣传工作,将信息报送和宣传情况纳入年终考核。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未经听取意见和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发布规范性文件后,要按照规定程序在15日内上报备案。备案机关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责令制定机关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加强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防范和降低政府合同风险。
五、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积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多部门协同执法工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执法裁量权能够细化的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权标准予以公布执行。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每年要对本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制度,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履行行政职责,禁止合同工、临时工执法。严禁以收费、罚款等方式筹措行政执法经费,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