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主就业
是指劳动者个人自选项目,独立解决工作场地、生产工具等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此获得经济来源维持生计。根据近几年来我市的实际情况,目前自主就业形式暂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保姆、护工、托老、托幼)、维修、配送、小餐饮服务、家庭手工业、家教且未取得工商经营执照的项目。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认定管理
为确保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资金真正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复核及监督考核机制,建立工作检查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一)认定程序
1、受理与初审。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的受理与初审,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宣传政策。对辖区内符合认定条件的居民宣传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办理程序及能够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2)审核材料。提供并指导申请人填写《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及《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及收入证明》,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认定材料。
(3)调查核实。采取实地了解或电话联系等调查方式,及时向相关单位、组织或雇主核实其灵活就业情况的真实性。在调查核实时应有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做好记录及签名,并将相关情况填写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初审记录表》。
(4)申请公示。经核实无误后,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填写在《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申请公示》上并在社区公示栏上公示5天(公示材料应留底备查)。公示后未有异议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认定材料送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复审。
2、认定复审。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的复审,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复审材料。接到认定材料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认定材料进行复审。
(2)抽样检查。按申请人数的20%进行抽查(调查方式参照社区做法,应有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做好记录及签名),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社区。
(3)信息录入。对通过复审的,将有关信息输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整理出申请认定灵活就业人员花名册(须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的《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送区就业管理机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