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补充通知
(厦劳社〔2009〕70号)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等文件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通知》(厦劳社[2009]16号)。为进一步明确相关事项以利工作顺利开展,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补充规定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方面需要明确的事项
1、“连续失业一年以上”是指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以上。
2、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必须先经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二)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享受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除首次认定之日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即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45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0周岁),享受相关补贴政策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享受各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期限相加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即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被用人单位招用享受的用人单位社保补贴、被用人单位招用从事公益性岗位享受的岗位补贴,上述三项补贴享受期限相加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三)灵活就业形式
1、社区劳动组织就业
是指居民个人或组织起来,通过参与社区的各种便民利民服务及为用人单位提供各种突击性、临时性劳务等,获得一定收入和缴交社会保险,但难以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灵活就业形式。社区劳动组织的成立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2、用人单位的灵活性就业
是指被用人单位聘用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所从事的阶段性或短期工作,或者按小时确立劳动关系且其每日、每周、每月的工作时间必须分别在国家规定的日、周、月标准工作时间的50%以内,累计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并以小时工形式出现的一种就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