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检查的通知
(厦劳社〔2009〕58号)
各用人单位:
近期我局在调研过程中,发现部分用人单位的在岗员工总数与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中查询统计的在岗员工总数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下,不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可靠的用工数据。为规范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等用工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
各用人单位应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章第
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各用人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在“厦门人力资源网”(www.xmhr.gov.cn)上通过本单位的会员号和密码,进入查询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在岗员工总数,并与目前本单位实际在岗员工总数进行比对,并根据比对结果为尚未办理就业登记(包括老员工和新招用员工)和失业登记(历年来已离岗的员工)手续的员工补办用工登记手续。
二、督促检查阶段(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市、区就业管理机构合同同级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及时为员工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的,将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八章第
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从2009年7月1日起,各用人单位负责人事的相关部门,应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建立起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及时地为新招用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确保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数据准确可靠。市、区就业管理机构对各自负责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监管,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检查用人单位实际在岗员工总数与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统计的在岗员工总数是否相符,确保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