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各项工作(5至9月)。
1.针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化工、建筑施工、民爆物品、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尾矿库安全整治、化工企业规范生产运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道路交通超员超载超速超限治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建筑施工防坍塌坠落、砂石运输船和施工船安全管理等专项整治措施,切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3.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4.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岗前培训,推进职业安全教育,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5.各县(市、区)、各部门在9月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至12月)。
1.针对四季度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贮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风、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交通运输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全面总结。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开展情况于11月15日前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于11月20日前将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情况报市政府。
五、职责分工
实行“条块结合、各方联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