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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区物业管理全覆盖提升物业管理水平的通知


  (四)认真贯彻执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洛政〔2006〕203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城市区物业管理水平的通知》(洛政〔2008〕103号)精神,切实把“五级管理、部门联动”的物业管理机制体制和“属地管理、立足基层”的原则,落到实处。

  (五)负责落实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以及实施物业管理小区整合整治所需资金。

  (六)完成市政府和市物业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并及时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突发事件和办事处等基层单位处理不了的物业管理服务方面的矛盾纠纷。

  二、各区房产管理部门(物业办)物业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指导和监督。

  (二)会同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指导组织召开本辖区住宅小区、非住宅小区的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和备案。

  (三)建立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沟通机制,负责辖区内业主投诉的登记、交办,并督促和指导业主诉求的协调处理、反馈等事宜,协调解决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矛盾。

  (四)负责指导建设单位、新建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标投标工作。

  (五)负责对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资质动态考核进行初审登记。

  (六)负责申报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的推荐和初验。

  (七)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检查与考核,对不规范行为和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并将有关情况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八)负责辖区内典型示范住宅小区(大厦)的培育,协助市物业管理部门搞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督查巡查机制和通报机制。

  (九)完成市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物业管理工作职责

  (一)依法加强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

  (二)接受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三)配合房管、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对新建住宅的综合验收和配套设施验收,对未按规定建设配套共用服务设施发现设施有质量问题的,有权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纠正;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物业管理服务小区的整合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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