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地要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整治任务,保障工作经费,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环保部门要对各阶段工作进行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督促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工作合力。
(二)严格环境执法,采取综合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同时,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发挥政策的整体效应。对各类环境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同时要加强对环保系统干部职工的监督,对有案不查、查处不力甚至袒护包庇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三)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加大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行业、违法排污企业集中整治开展情况的督查督办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四)对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各地要围绕各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并报上一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自治区将挂牌督办一批典型环境污染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境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