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恶意排污行为,促进重点企业达标排放
1.加强对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火电和造纸、棉浆粕、制糖、制革等重点行业,特别是炼铁、烧结、热电联产、企业自备电厂污染治理、脱硫设施建设以及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和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恶意排污行为。对没有环保设施或治理设施不完善、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屡查屡犯、长期超标排污的和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物直排、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恶意排污企业要高限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限期治理,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
2.加大对国控和区控重点污染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和在线监测设施安装使用情况检查力度,对排污口不规范和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要限期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和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并联网运行的,依法予以处罚。督促16家二氧化硫排放重点企业和14家污水排放重点企业加快治理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计划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
3.加强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超标排放污染物,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要重点予以查处,严厉打击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对涉砷涉铅开采、选矿、冶炼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的污染企业。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酒精及小冶金、小焦化等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
(三)集中开展重点流域、区域专项整治,促进污染减排工作
1.对重点流域、区域2008年以来建成投入运行或部分投入运行的新、改、扩建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2.加快乌鲁木齐大气污染治理步伐。乌鲁木齐市要认真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重点加快燃煤电厂和供热单位脱硫工程实施进度,落实各项综合措施,尽快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
3.对重点区域、流域的排污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推进重点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对伊犁河、额尔齐斯河、博斯腾湖和穿城河流两岸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污企业要立即整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喀什市吐曼河、乌鲁木齐市水磨河、博斯腾湖流域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使流域水体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重点检查化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处置和环境隐患整治情况,坚决整顿、查处、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环境隐患整治不到位、污染环境的企业,防止因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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