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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9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8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9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2009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意见》(新党发〔2009〕6号)和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关于2009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9〕43号)精神,严厉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我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集中整治重点流域区域及重污染行业环境违法行为、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环境质量,为实现自治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目标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主要任务及工作重点
  (一)继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凡是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不到位、县级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和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防护栏建设、周边公路机动车限速标志牌以及警示标志牌等设立不规范的,一律挂牌督办。
  2.着力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城镇垃圾填埋场建设进度,督促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提高运行负荷,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发挥污染减排效益。要重点整治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理要求、污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一律依法限期整改。对垃圾填埋场重点整治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建成投运但未进行“三同时”验收、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问题。同时,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的执法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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