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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煤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炭专业人才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自治区煤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炭
专业人才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9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煤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煤炭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一日

关于加强煤炭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煤管局、发改委、 经贸委、
财政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精神,根据教育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强煤炭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6〕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煤炭专业人才培养,促进煤炭工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主要任务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从煤炭工业实际出发, 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发挥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的作用,不断提高我区煤炭工业人才培养能力和水平,为实施资源优势转换战略和大企业大集团战略服务,为煤炭工业集约、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开展多层次的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逐步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准入制度和人员配备标准,全面提高煤炭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和行业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三)充分发挥我区教育和培训资源作用,加强相关院校和涉煤专业建设,调整规划布局,适当扩大招生规模,提高培养培训能力,通过5年努力,使我区院校培养培训能力基本满足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四)根据四大煤炭基地建设需求和煤炭工业规划,合理布局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安全技术培训网络体系。加强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知识继续教育,免费培训全区煤炭行业管理人员,对煤矿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更新培训。
  (五)积极推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实施专业共建、师资队伍共建、实训基地共建,共同参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现政府、学校、企业联动,产学研结合,形成政府引导、企业参与、院校为基础的煤炭行业人才培养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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