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


  七、加强政府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支持

  (一)及时发布投资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应当及时公布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以及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等政策信息,公布鼓励投资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引导民间投资行为。

  (二)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对于民间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各级政府可以相应安排部分资金,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建设,并可在一定时期内不参与收益分配。对于民间投资的农业开发、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社会福利、文化产业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各级政府应当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从“6.18”专项资金等预算内投资、工商发展资金、农业发展资金、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及社会福彩公益金等各种财政性资金中择优给予相应支持。对列入国家部委专项扶持计划的项目,各级政府在地方配套资金方面应给予支持。省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农业、文化、环保等部门要分别制定、完善相关的财政性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办法,将支持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招商引资。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外来企业、行业商(协)会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加快组建和培育一批中介组织,实现以商引商。实施闽商“回归工程”,拓宽海外、省外闽商在海西投资兴业的空间,促进资本、资源、信息、人才、技术等方面的有效集聚。

  (四)营造舆论氛围。各宣传媒体要客观、公正、全面报道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增强民间投资的信心。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国家和我省鼓励民间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和项目信息,推广民间投资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对阻碍民间投资,不按照有关政策办理民间投资事项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舆论监督和公开曝光,并依法严肃处理。

  (五)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把鼓励民间投资作为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重要工作任务,切实把中央和本省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抓紧清理与本意见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等,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鼓励民间投资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健全服务体系,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完善投诉受理、协调、处理机制,为投资者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