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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
(闽政〔2009〕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拓展民间投资的领域

  推进公平准入,实行同等待遇。允许集体、民营、外资等各类非政府的民间资本依法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当前,重点鼓励民间投资以下行业和领域: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招股办法,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高速公路、港口、渔港等交通设施,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新能源开发利用,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风景名胜区经营服务设施和配套的旅游服务区开发等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先进制造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和禁止投资领域外,以及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所确定的电子信息、石化、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及有色金属、轻工、纺织、建材、生物医药、新能源等产业的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及结构升级等方向的重点产品和工艺技术。

  (三)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金融、物流、服务外包、商贸、创意产业、信息、旅游、会展、房地产、社区服务、社会化养老等现代服务业。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投资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通过第三代移动通信运营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化增值业务,推动面向企业和民生需要的信息化建设。合理引导民间资本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四)现代农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规划》实施的闽台农业合作示范园区建设;投资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产品深加工、农业“五新”推广等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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