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汉政发〔200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房地产业是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对于改善民生、刺激消费、扩大投资、拉动内需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开购房入户政策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凡购买城市商品房的农村及外地人员,可根据其本人意愿,为购房人及配偶、子女办理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及户口迁移手续。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支取政策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10年增加到15年。个人公积金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降至总房款的20%。
职工装修自住住房可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经本人同意可申请提取配偶、父母及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三、缓征缓缴相关规费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缓征缓缴以下规费:
(一)缓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次开工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城市配套建设费在开工前缴纳总额的10%,即可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半年内交足50%,一年内交清。凡未在缓缴期限内交清配套费的,停止办理后期建设项目开工审批手续,并按欠费总额每年1%征缴滞纳金。
(二)缓缴房屋物业维修资金。房屋物业维修资金由预售时征收,延长至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收取。
(三)缓缴人防易地建设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由开工前征收,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四、认真落实国家税费减免政策
(一)至2009年12月31日,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