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平台,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和“不良行为记录”计入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应与资质管理、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担保、表彰评优等挂钩;并逐步实行信用档案与工商、金融、税务、保险等部门共享,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奖励,形成有效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九)理顺管理职能。各县区应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建筑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建筑业行业管理机构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的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业的规划引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各类经济开发区、工矿区、以及工业园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必须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监管。加强建筑业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服务会员单位、反映会员诉求、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经建设、人事部门委托授权,建筑行业协会可承担起民营建筑企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审、申报工作。
(十)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的负担。除国家、省、市政府规定的费用外,其它各级各部门不得针对建筑业企业出台收费文件。为了减轻建筑企业的负担,将市政府确定向建筑业企业征收千分之五的副食品调节基金计入工程造价。依法征收的规费应严格按照规定征收,不得加重或重复征收,也不得借助中介机构收费。建筑企业在参与建筑市场各项活动中按规定需缴纳保证金、抵押金时,应严格控制在限额以内,不得任意扩大限额。
(十一)支持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外市场。鼓励我市二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在市外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有实力的建筑业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兼并或参股外地企业,总包企业与重点输出建筑劳务企业打捆输出,依托我市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与市外大中城市和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长期定向建筑劳务输出计划,扩大建筑劳务输出。到2013年,力争市外市场份额占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的25%以上,出市建筑劳务人员达到3万人。市、县区政府应发挥省、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在市外的汉中籍知名人士的作用,为我市建筑业开拓市外市场搭建信息平台,帮助指导我市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外市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在承接工程较多的区域可设立专门办事处,与当地相关部门和建筑市场构建区域间的协作关系,通过各种方式推荐我市建筑业企业,积极为我市建筑业企业参与公平竞争、承接工程、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提供帮助和服务。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发展对外分包,走出国门,实现我市对外工程承包零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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