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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支持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强化政策扶持和就业服务,为扩大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切实落实各项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政策,依靠劳动者自主能动性,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对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农民工回乡创业者,可颁发《陕西省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作为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凭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提高小额贷款额度,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一般不低于5万元,最高不超过每人8万元。对吸纳就业人员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给予100-200万元的贴息贷款扶持。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年内争取市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投入使用。市、县区建立创业孵化基地购买所需的实训设备费用,可从就业资金中列支,最高额度不超过当年就业资金总额的5%。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就业补贴政策覆盖范围,允许将享受岗位补贴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范围从“4050”下延至“3848”。

  四、实施职业培训特别计划,提高劳动者的岗位适应能力。要把职业能力建设作为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手段,采取具体措施,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各级政府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形势发展,制订2009-2010年职业培训特别计划,发挥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作用,重点对困难企业职工、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和回乡农民工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困难企业职工的职业培训,一般应以企业为主,努力将职工稳定在企业内部。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和回乡农民工的职业培训,要以具备资质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主,针对不同就业群体的特点开展职业技能、转岗、创业等多种培训。要结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大力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促进培训和就业紧密结合;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强化技能培训,提高培训对象的岗位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及时做好受训人员的技能鉴定服务,对培训合格人员发给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纳入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的培训给予特殊培训补贴。困难企业对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的职业培训,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具备资质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按职业培训特别计划开展的职业培训,受训人员按规定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且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享受全额职业培训补贴;受训人员按规定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最高可按全额职业培训补贴的60%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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