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放宽缓交城市建设配套费政策
一次性开工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小于5万平方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在开工前交纳总额的20%,即可办理开工手续,开工半年内交足50%,一年内全部交清。凡未在缓交期限内交清配套费的,停止办理后期建设项目开工审批手续,并按欠费总额每年1%征缴滞纳金。
五、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
各级要进一步加大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力度,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同时,要严格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标准,认真落实政府限价(审批)、资格审查、购房公示制度,禁止随意放宽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及购房条件。
六、进一步激活房地产交易市场
房管部门要及时公布新建可售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信息,对主管部门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销售项目及二手房源,要将项目名称、位置、房屋套型、基准价格等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建立完善的房地产交易网上平台。要进一步简化商品房及二手房交易办证程序,降低收费标准,规范中介服务及交易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同时,要严肃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房产交易“黑中介”以及合同欺诈等行为。
七、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使用效能,引导住房消费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其中,机关及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存基数包括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级别(岗位)工资、规范后的津贴、国家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等项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存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国家设立的津贴补贴、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等项目。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金的5%,不超过12%。
(二)适当扩大住房公积金支取范围。职工装修自住住房,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审批后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经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同意可申请提取配偶、父母及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遇突发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特困家庭子女上学以及大病就医等,凭有效证明材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经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同意,可申请提取配偶及子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