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清楚,举报情况与查证认定的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查处违法行为有直接帮助。
二级: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清楚,举报情况与查证认定的事实相符,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查处违法行为有间接帮助。
三级: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清楚,举报情况与查证认定的事实基本相符,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查处违法行为有所帮助。
举报奖励级别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认定。
第五条 接受举报的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按照举报查处案件处罚金额的大小进行举报奖金的核定。
(一)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下,予以50元以下的奖励。
(二)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10000元以下分别按一级7%,二级6% ,三级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可达700元。
(三)处罚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50000元以下分别按一级7%,二级6% ,三级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可达3500元。
(四)处罚金额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分别按一级10%, 二级9%,三级8%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可达5000元。
(五)对于举报涉案处罚金额巨大且有较大影响,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办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的,由承办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提出建议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决定,可适当提高奖金发放额度。
(六)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但罚没款没有上交国库的,可酌情给予举报人50元以下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的处罚金额是指举报案件的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罚没和没收违法物品的折价的总金额。
第六条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应在结案后10日内向举报人送达《北京市奖励举报五种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的人员通知书》。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0天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
第七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与领奖人须为同一人。
第八条 同一违法案件被多人举报,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违法行为发生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在实施奖励时应当对举报内容、举报人有关情况、奖励情况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