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举报五种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京药监发[2009]26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严厉打击五种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北京市药品市场秩序,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加强社会监督力度,根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北京市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金办法的通知》(京药监发〔2004〕125号)文件的精神,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财政局再次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关于举报五种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奖励办法为《关于实施北京市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金办法的通知》的补充规定,将进一步健全公众对无证经营药品行为的举报奖励机制。
现将《北京市关于举报五种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北京市关于举报五种无证经营药品
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药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五种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加强社会监督力度,根据举报奖励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举报奖励的适用范围:
(一)成人保健品店违法经营药品;
(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点或店(俗称“黑药店”)违法销售药品;
(三)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固定场所的单位或个人以行医为名违法销售药品;(俗称“黑诊所非法销售药品”);
(四)医疗机构周边个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
(五)医务人员擅自违法销售药品。
第三条 举报人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药品监督管理各分局举报。受理举报的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经确认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罚没款上交国库后,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按照本办法发放奖金。
第四条 根据举报人对案件查办的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级别奖励。举报奖励分为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