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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化妆品备案及原料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化妆品禁用物质、超限量使用化妆限用物质、未取得化妆品卫生许可证生产化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化妆品生产企业要立即对化妆品原料管理及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情况进行自查,我局将于近期对全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请各化妆品生产企业于2009年6月20日前将《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及产品备案自查情况统计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登记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登记表》报送至所在地药监分局。各分局应将上述表格纳入企业监管档案,并于2009年7月10日前将汇总表格电子版报送至保化处。

  附件:《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及产品备案自查情况统计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登记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登记表》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及产品备案自查情况统计表

  生产企业(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

数量

备注

在产产品种类数量

 

其中委托加工

产品数量

 

在产特殊用途

化妆品种类

 

持有特殊用途

化妆品批件

 

常用原料种类

 

常用限用

原料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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