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化妆品备案及原料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各化妆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2009]5号)、《
关于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118号)文件的精神,现就本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备案、产品登记及化妆品原料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是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化妆品备案工作是做好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对化妆品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和突发安全事件的应对具有重要作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起开展的本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为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提高化妆品科学监管工作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日常监督中发现仍有部分企业未按规定的要求进行产品备案,为此我局将结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完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程序及信息管理。
各生产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完成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工作,并积极配合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督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产品登记工作,及时将2006年1月1日后生产的产品登记信息报送至所在地药监分局。
二、强化生产企业职责,开展原料监督检查
各化妆品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化妆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行化妆品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批准(或备案)的配方和工艺进行生产,及时准确的完成化妆品产品备案工作。通过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原料的管理,建立完善原料档案管理、原料购进检验、原料品质证明索取以及限用原料使用管理等制度,以确保产品原料来源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原料使用的可溯性。
各分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管理,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档案,加强对未备案产品的监督管理。按照《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开展化妆品原料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化妆品备案资料的作用,进一步核查备案产品配方和工艺与实际生产的一致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