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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煤矿企业防汛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煤矿企业防汛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09]1022号)


房山区、门头沟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京煤集团公司,各煤矿企业:
  汛期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本市煤矿企业的防汛工作,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确保安全度汛,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防洪抗灾制度,全面落实责任制
  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全面做好防汛工作,要进一步健全防范暴雨引发事故灾难的组织机构和机制,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雨季“三防”(防洪、防水、防雷电)领导小组,加强对防汛工作的领导,编制雨季“三防”工作方案,明确“三防” 工作的重点、难点、责任人和防控措施,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检查防汛工作落实情况。
  二、制定汛期矿井防治水措施,加大巡视检查力度
  各煤矿企业要制定完善矿井水患防治措施,坚持“先探后掘,有疑必探”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对井上、下水文变化情况跟踪调查分析,督促检查探放水措施的落实情况。要及时掌握本矿及相邻矿井的开采情况,特别是对邻近关闭煤矿的采空区及积水情况进行详细摸查,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和治理措施,及时排除隐患,坚决防止透水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防汛物资和防洪设施管理,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
  煤矿企业要定期对井上下供电设备、矿井排水设备、防雷电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加强对矸石山、煤仓排水设施的检查、维修,确保矿井供电和排水设备、设施完好。要及时疏通防洪沟渠,修筑防洪堤坝,河沟沿岸及地势低洼地区不得存煤,更不能建办公和职工宿舍等建筑。每次降大到暴雨前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情况,山区及易发生泥石流地区,雨天要密切监测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可能发生的灾害情况,防止发生伤亡事故。要备足防汛物资,一旦灾害事故发生,确保物资和人员能及时调动和到位。
  四、建立重大水害隐患及时撤人制度
  煤矿企业要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撤人停产,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煤矿企业没有制定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治理计划和防范措施的,雨季不得进行井下生产作业。
  五、加强对已关闭煤矿水文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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