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教基[2009]12号)
各区县教委: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现将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教育部《意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使管理真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查找当前辖区内中小学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宣传规范办学方面的典型学校和个人,坚持依法治教,提倡科学管理。
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促使辖区内各中小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依法办学。特别要在执行课程计划、规范考试科目和次数、规范招生秩序等方面,做到执行规定一丝不苟,管理秩序井井有条,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使学校的办学行为更加规范。
为使教育部《意见》精神得到真正落实,确保我市基础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按照教育部文件精神,各部门要对有关贯彻执行《意见》情况进行检查。对有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的学校,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并就违规程度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相应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