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州、市财政局:
现将《
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1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政府性基金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等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越权审批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二、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按财政部规定,从2009年开始,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性基金管理。过去相关政策与此规定不一致的,按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