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3.食品经营者应对上述不合格食品定期定时地进行销毁,对于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还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建立书面销毁记录并进行公示,同时向管辖地工商部门备案。有条件的经营者,可以采取公开销毁的方式,在销毁场所设置电子监控,并保存销毁的音像资料。
书面销毁记录应载明商品编码、商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或批号、销毁原因、销毁时间、销毁数量、销毁人、证明人等内容,并予以妥善保存。
4.以下食品可以采取下柜整改、退回供货商或就地销毁等方式,以保质量安全:
(1)即将到期食品;
(2)经营者自检涉嫌不合格的食品;
(3)在媒体等其他渠道获知的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合格或有问题的食品;
(4)食品的包装、标签、明示信息等内容不符合法定标准的;
(5)其他不宜上柜销售的食品。
5.不合格食品退市后,须由专门的场所与专人保管,建立退市食品档案,记录商品品名、数量、退市原因、供货商等信息。
七、商品明示信息检查制度
1.经营者应明示商品质量状况,正确使用商品标签,如实标明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产地、质量状况等信息。
2.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经营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3.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商品信息必须在销售货柜醒目处予以标明,条件不允许的,必须在价格表上予以标明。
5.所标明的信息真实,用词正确。
6.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实行专区、专柜或者以特别标明的形式销售。
八、无理由退货检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