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企业公开评价工作的通知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3.食品经营者应对上述不合格食品定期定时地进行销毁,对于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还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建立书面销毁记录并进行公示,同时向管辖地工商部门备案。有条件的经营者,可以采取公开销毁的方式,在销毁场所设置电子监控,并保存销毁的音像资料。

  书面销毁记录应载明商品编码、商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或批号、销毁原因、销毁时间、销毁数量、销毁人、证明人等内容,并予以妥善保存。

  4.以下食品可以采取下柜整改、退回供货商或就地销毁等方式,以保质量安全:

  (1)即将到期食品;

  (2)经营者自检涉嫌不合格的食品;

  (3)在媒体等其他渠道获知的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合格或有问题的食品;

  (4)食品的包装、标签、明示信息等内容不符合法定标准的;

  (5)其他不宜上柜销售的食品。

  5.不合格食品退市后,须由专门的场所与专人保管,建立退市食品档案,记录商品品名、数量、退市原因、供货商等信息。

  七、商品明示信息检查制度

  1.经营者应明示商品质量状况,正确使用商品标签,如实标明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产地、质量状况等信息。

  2.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经营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3.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商品信息必须在销售货柜醒目处予以标明,条件不允许的,必须在价格表上予以标明。

  5.所标明的信息真实,用词正确。

  6.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实行专区、专柜或者以特别标明的形式销售。

  八、无理由退货检查制度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