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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企业公开评价工作的通知


  5.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有条件的食品销售者可以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书式和电子档案。

  6.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总部统一索验相关证、票存档;各连锁经营者可以凭总部出具的索证索票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替代索证索票档案;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自行索验相关证、票。

  7.建立商品信息库,被评价的连锁超市、龙头企业、批发企业要建立经销商品的信息库,并与工商部门联网对接。

  五、进货台帐检查制度

  1.商品流通企业对食品等重点商品,必须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2.建立台帐应一户一档或一品一档,条件具备的企业,应建立电子档案,条件不具备的企业,应建立书式台帐制度。

  3.对于其他商品品种,鼓励流通企业自律建立台帐。

  4. 被评价的批发企业要实行“一票通”制度。

  六、下柜退市检查制度

  1.食品经营者发现其所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退市措施;同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记录通知情况。

  2.以下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实施就地销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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