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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企业公开评价工作的通知


  4.统一抽检商品数量和品种,所有被检企业所抽检的商品数量相同品种相同,但是相同品牌和批次的商品原则上不再重复抽检。

  5.统一抽检时间。

  二、标识标签抽样检查制度

  1.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食品标签通用规则》(GB7718)、《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等具体标识标签相关规定,对被检企业上柜销售的商品进行标识标签抽样检查。

  2.重点是商品的身份标识、质量安全标识、警示标识、信誉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识。

  三、假冒伪劣商品现场检查制度

  1.工商执法人员对被检企业所经营的商品,采取随机方式抽取检查;

  2.检查重点为是否属于过期、变质、三无等假冒伪劣商品。

  四、进货查验检查制度

  1.县级及其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的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和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的食品质量合格。

  2.经营者对购入的食品,应当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3.超市和食品批发市场内的入场销售者首次购入食品时,应当按食品品种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之后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项目。

  4.经营者从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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