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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企业公开评价工作的通知

  (四)社会评价(消费者满意度):主要包括行政监管执法配合情况、媒体曝光情况和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情况。

  (五)其他:各地结合实际,增加的其他经营行为评价内容。

  四、评价程序

  各地应当坚持“统一检查标准、统一检查内容、统一评价周期、统一公开评价结果”的原则开展公开评价工作。

  (一)设定评价项目及比重。按照检查项目对商品质量安全影响程度的不同,科学设定评价标准和权重比例,将各项检查结果量化为相应的分值,作出详细的综合评价。

  (二)规范评价文书。制定相应的检查评价文本,如实纪录检查评价过程,确保检查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

  (三)设定复议程序。被评价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予复查,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

  (四)明确评价公开方式。向企业、社会公众通报公开评价工作的具体内容,公开发布评价结果等。

  (五)依法处理。对公开评价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依法查处,对经营管理中的问题予以整顿规范。

  五、工作要求

  公开评价工作是工商机关对食品经营企业实施信用监管的重要举措,同时涉及被检企业的商业信誉,各地要认真对待,谨慎施行,所实施的各项检查与检测必须依法开展,所发布的信息与数据必须真实有效、程序合法,并审慎核查,确保依法行政。同时,各地实施的过程中,要联系各地的实际,科学合理确定评价对象和内容,设定评价标准和权重比例,统一规范评价程序。要因地制宜,大胆创新,善于总结,不断提高公开评价工作水平,切实维护流通领域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附件:各项检查评价制度基本要求(供参考)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各项检查评价制度基本要求(供参考)

  一、商品抽样监测制度

  1.统一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抽样监测。

  2.统一执行国家强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或者企业标准,达到国家标准而没有达到企业明示标准的按照虚假标识认定。

  3.统一抽检规则,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规定的程序和相关法定检测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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