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评价(消费者满意度):主要包括行政监管执法配合情况、媒体曝光情况和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情况。
(五)其他:各地结合实际,增加的其他经营行为评价内容。
四、评价程序
各地应当坚持“统一检查标准、统一检查内容、统一评价周期、统一公开评价结果”的原则开展公开评价工作。
(一)设定评价项目及比重。按照检查项目对商品质量安全影响程度的不同,科学设定评价标准和权重比例,将各项检查结果量化为相应的分值,作出详细的综合评价。
(二)规范评价文书。制定相应的检查评价文本,如实纪录检查评价过程,确保检查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
(三)设定复议程序。被评价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予复查,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
(四)明确评价公开方式。向企业、社会公众通报公开评价工作的具体内容,公开发布评价结果等。
(五)依法处理。对公开评价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依法查处,对经营管理中的问题予以整顿规范。
五、工作要求
公开评价工作是工商机关对食品经营企业实施信用监管的重要举措,同时涉及被检企业的商业信誉,各地要认真对待,谨慎施行,所实施的各项检查与检测必须依法开展,所发布的信息与数据必须真实有效、程序合法,并审慎核查,确保依法行政。同时,各地实施的过程中,要联系各地的实际,科学合理确定评价对象和内容,设定评价标准和权重比例,统一规范评价程序。要因地制宜,大胆创新,善于总结,不断提高公开评价工作水平,切实维护流通领域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附件:各项检查评价制度基本要求(供参考)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各项检查评价制度基本要求(供参考)
一、商品抽样监测制度
1.统一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抽样监测。
2.统一执行国家强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或者企业标准,达到国家标准而没有达到企业明示标准的按照虚假标识认定。
3.统一抽检规则,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规定的程序和相关法定检测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