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应当与客户信用档案管理、客户授信管理、合同管理等工作有机融合,要积极通过事前风险防范和事中风险控制,降低事后账款回收的压力。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应收账款管理的预算与报告制度,从总量上控制应收账款的各项指标。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逾期账款预警制度,完善账款催收程序,采用流程化管理的方式,合理地安排销售、财务、法务、信用管理等部门的账款回收职责,多部门协同控制应收账款的账龄和质量,提高货款回收的效率。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可以通过设置销售变现天数、逾期应收账款比率等指标对应收账款管理绩效进行评价或考核。
第六章 信用产品的运用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与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及同业企业建立联系,保障充分利用信用信息资源。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外部专业的信用服务提升信用管理水平,积极运用征信报告、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保理等信用产品,降低或转移信用风险。
第七章 信用管理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发展阶段及所处行业,科学、灵活地设置信用管理部门,但信用管理部门的管理目标必须超过任何一个部门局部的管理目标,必须立足于公司整体的经营目标和利益。
第二十六条 在企业组织结构中,信用管理部门应按照一个中层及以上级别的管理机构进行设置。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也可由总经理、董事、信用经理、财务总监、销售总监等组成信用管理领导组织,作为企业信用决策的最高机构。
第二十七条 信用管理部门应当综合协调营销、采购、财务、法务等部门的关系,建立和落实信用管理制度,帮助各部门实现扩大销售、加速资金周转、降低坏账率、保障合同履行、合理控制企业库存水平等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