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的通知
(浙工商个〔2009〕10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工作站:
现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联合制定的《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指引》要求,积极指导企业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信用风险防范能力和市场综合竞争能力,实现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企业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增强信用观念,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和市场竞争水平,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地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企业信用管理是企业采用过程控制的方式,强化营销、采购、财务、法务等各个业务环节的信用风险管理和协同管理,系统地解决企业发展和信用风险控制之间矛盾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应当遵照适应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以企业现有的管理架构和自身发展战略为基础,主动适应市场竞争状况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状况,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企业信用管理具体职能一般包括:客户信用档案管理、信用分析与客户授信、合同管理、应收账款管理与商账催收、外部信用产品运用等。
第二章 客户信用档案管理
第五条 企业应按照分类归档、突出重点、长期积累、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客户信用档案。
第六条 企业应视情况采集客户工商登记信息、财务情况、业内评价情况、与本企业的交易记录、与银行的往来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七条 采集客户信用信息应当采取内外结合的方法,既要充分整合企业营销、采购、财务、法务等各个业务部门的相关信息,又要充分利用政府部门或民间组织、社会中介开办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获取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