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整了可出资股权的条件。
《办法》第
三条对可出资股权的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作了规定,与省局《试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基本相符。但是,省局《试行办法》要求用于出资的股权足额缴纳,而
《办法》要求股权公司注册资本足额缴纳。
(三)调整了出资程序。
《办法》第
六条对股权出资程序作了规定,与省局《试行办法》有很大的区别,需要特别注意。一是设立登记。
《办法》允许投资人在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时以股权认缴出资,自被投资公司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再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即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时,投资人可以股权认缴出资,但实缴时间由省局《试行办法》的两年(投资公司为五年)缩短为一年。二是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办法》规定,被投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前,应当由股权公司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股东由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即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投资人只能以股权实缴出资,不能以股权认缴出资。
(四)增加了被投资公司登记申请材料。
《办法》第
十一条对被投资公司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作了特别规定。除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格式规范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需要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和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各地要做好
《办法》与省局《试行办法》的衔接工作,认真开展新规定的宣传和培训,及时调整注册大厅、门户网站上股权出资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印制新的股权出资登记须知。如在
《办法》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联系人:胡振华,电话:(0571)88383388-6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