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浙工商企〔2009〕6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总局《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为了贯彻落实新规定,依法开展股权出资登记工作,现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法》是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关于股权出资的部门规章,对我省原有的股权出资登记制度作了重要的调整和修改。
《办法》共设十四条,与省局《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相比,新增条款四条、删除条款三条,修改条款十一条。
《办法》明确了股权出资的范围、条件、程序、材料和罚则,对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规范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入贯彻
《办法》,积极发挥工商职能,做好股权出资登记工作。
二、《办法》在适用范围、出资条件、程序、提交材料等方面与省局《试行办法》作了不同的规定。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扩大了适用范围。
《办法》第
二条对股权出资试用范围作了规定,在省局《试行办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投资人、股权公司和被投资公司的范围。一是扩大投资人范围。在境内自然人和企业的基础上,允许国外、境外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作为投资人。
《办法》生效后,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投资人。二是扩大股权公司范围。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允许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权公司。
《办法》生效后,境内有限责任公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作为股权公司。三是扩大被投资公司范围。在改制、重组的内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允许外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投资公司。
《办法》生效后,内资和外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设、增资、改制、重组时都可以作为被投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