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和人才引进培训。以融资担保、科技创新、教育培训等服务体系为重点,完善社会型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和支持中小企业向园区和基地集中,逐步实现要素合理配置、信息共享、物流配套的产业发展新格局。积极发展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抓住当前有利时机,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引进海外人才、沿海人才和回乡人才等各类人才。加强对中小企业业主和经营管理人才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提高中小企业素质。
三、扶持政策
(一)降低企业设立条件,实行注册资本金分期缴付制。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3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2年内注册资本缴足。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生产型企业,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事项较多,在筹办期间,经企业申请,可核发有效期1年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核为“筹办”。
(二)加大财政支持。逐年增加对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财政投入。区、县政府要建立并逐年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国际市场开拓、节能减排、清洁生产、“专、精、特、新”项目以及商贸物流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属于经济新的增长点和生财点的中小企业,要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加以扶持。
(三)落实税收优惠。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中小企业,按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支持企业吸纳就业,灾区企业新招用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四)加大信贷支持。积极稳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设立试点工作,提高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将资源集中服务于小企业市场,提高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效率和水平。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还款方式,结合自身经营优势和特点,加大对中小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培训和融资等专业辅导,加大银政企互动合作力度,积极探索金融信贷创新途径,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中小企业融资特点,扩大抵质押范围,不断创新贷款品种,设计产品组合,推动应收账款、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仓单、提单质押贷款及股权质押和存货抵质押业务。把中小企业的纳税额作为确定其资信度的重要依据之一。市级有关部门抓紧出台推动动产抵押、股权质押、使用权质押、商标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新型抵、质押方式的登记认定办法,尽快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抵押、质押难问题。抵、质押登记费用减半收取,房产、土地等资产抵押物评估有效期限延长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