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初始创业者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按《
劳动合同法》履行用工手续的,经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认定,可连续免征3年。
(三)加大小额贷款支持力度
1.扩大小额贷款范围。将小额贷款向本市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创业延伸。
2.提高小额贷款额度。一般小额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8万元;对创业能力强、带动就业人数较多的项目,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人均12万元;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在规定限额的基础上,可以再提高30%。
3.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退伍转业军人以及毕业五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并从事自治区规定微利项目的,给予全额贴息。
4.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和农牧民申领小额贷款,并从事自治区规定微利创业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贴息。
贴息资金除中央转移支付再就业资金明确列支部分以外,其余均由创业发展资金列支。上述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展期不贴息。
5.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以重复享受一轮小额贷款贴息政策。
6.对当年到期的小额贷款回收率达到100%、98%和96%以上的,分别按当年实际回收额的3%、2%和1%奖励小额贷款工作机构。所需资金从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设立创业发展资金。每年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作为创业发展资金,每年滚动增长10%,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主要用于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贴息、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及其他以创业带动就业项目支出。
2.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毕业五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并能实现正常经营,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按规定享受补贴,补贴期限三年。
四、加强创业服务,提升创业帮扶能力
(一)建立创业项目推荐平台。各级就业服务部门和创业培训机构,要广泛征集投资少、实效性高、可操作性强的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资源信息库并免费开展推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