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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7.初始创业者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按《劳动合同法》履行用工手续的,经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认定,可连续免征3年。

  (三)加大小额贷款支持力度

  1.扩大小额贷款范围。将小额贷款向本市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创业延伸。

  2.提高小额贷款额度。一般小额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8万元;对创业能力强、带动就业人数较多的项目,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人均12万元;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在规定限额的基础上,可以再提高30%。

  3.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退伍转业军人以及毕业五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并从事自治区规定微利项目的,给予全额贴息。

  4.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和农牧民申领小额贷款,并从事自治区规定微利创业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贴息。

  贴息资金除中央转移支付再就业资金明确列支部分以外,其余均由创业发展资金列支。上述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展期不贴息。

  5.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以重复享受一轮小额贷款贴息政策。

  6.对当年到期的小额贷款回收率达到100%、98%和96%以上的,分别按当年实际回收额的3%、2%和1%奖励小额贷款工作机构。所需资金从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设立创业发展资金。每年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作为创业发展资金,每年滚动增长10%,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主要用于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贴息、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及其他以创业带动就业项目支出。

  2.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毕业五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并能实现正常经营,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按规定享受补贴,补贴期限三年。

  四、加强创业服务,提升创业帮扶能力

  (一)建立创业项目推荐平台。各级就业服务部门和创业培训机构,要广泛征集投资少、实效性高、可操作性强的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资源信息库并免费开展推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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