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扩大政策扶持,优化创业环境
(一)加大创业培训支持力度
对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依托全市高等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社会办学力量广泛开展创业培训,并给予创业培训补贴。通过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者的创业技能,使创业者成功创业,并不断扩大创业成果。
初始创业后6个月之内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全额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初始创业6个月以上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的50%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但暂未创业的,按规定标准的50%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对享受过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跨年度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分别按上述情况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由创业发展资金列支;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二)加大税费减免政策支持力度
1.初始创业者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务院最近下发的《关于
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要求,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规定项目个体经营的以及对符合文件要求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继续享受文件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审批截止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3.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和自谋职业的退伍转业军人,政府公共人事、劳动服务机构为其免费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4.提高征税起征点。初始创业者的营业税月营业额起征点调高到5000元,次(日)起征点按100元执行。
5.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向各类创业者开放。
6.初始创业者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出资额限制。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含一人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申办人首次出资额占注册资本20%以上的,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缴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