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9]5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包头市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办法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 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意义。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促进全民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确立全民创业的指导思想。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中心,以通过全民创业扩大就业为目标,解放思想,鼓励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以外的社会各类人员参与创业活动,带动更多的城乡劳动者实现就业。
(三)明确全民创业的目标任务。从2009年起三年力争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人数”占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比重逐年分别达到20%、25%和30%以上。2011年创业与其带动就业的比例达到1:5以上,非国有单位从业人员占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提高20个百分点。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体系
结合创建创业型城市,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劳动保障、人事、财政、发改委、经委、教育、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税务、商务、农牧局、人民银行、中国西部人才市场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旗县区同时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一领导创业带动就业的各项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同时,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